一、刑事拘留是否已经送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当对被拘留在内的人进行相关的审讯盘问活动。
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应立即予以解除并向其发放拘留释放入境许可证。
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拘留行为是否必须要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批,但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来看,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之后,通常会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如若认为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因此,关于拘留是否已送交检察院的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状况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当对被拘留在内的人进行相关的审讯盘问活动。
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应立即予以解除并向其发放拘留释放入境许可证。
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拘留行为是否必须要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批,但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来看,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之后,通常会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如若认为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因此,关于拘留是否已送交检察院的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状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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