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这一经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然而,若此借贷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刻意隐匿实情等不正当手段,同时又带有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便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依据该法条,倘若借贷行为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特定情形之一,如利用虚假的公司或冒充他人名义签署合同,或是在自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前提下,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及履行合同,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借贷双方的真实意图、借贷行为的详细执行过程、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怀揣着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不良企图等等诸多因素。
只要上述因素全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民间借贷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民间借贷能打几次官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五款规定,若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法院应对此予以判定并驳回起诉请求,同时需将相关线索以及证据资料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如公安或检察院对于此类事件不予立案调查,或者在立案侦查之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当事人有权针对相同的事实再次向法院发起诉讼,法院对此应予以接受。因此,依照该项法规,民间借贷行为可多次发起诉讼,只要每次发起诉讼所依据的并非同一犯罪事实,而是源于同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方面或阶段即可。举例来说,倘若最初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然而后续法院又判决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基于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履行状况再次发起诉讼。每一次的诉讼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这一经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然而,若此借贷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刻意隐匿实情等不正当手段,同时又带有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便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依据该法条,倘若借贷行为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特定情形之一,如利用虚假的公司或冒充他人名义签署合同,或是在自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前提下,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及履行合同,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借贷双方的真实意图、借贷行为的详细执行过程、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怀揣着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不良企图等等诸多因素。
只要上述因素全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民间借贷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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