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借条能形成借款事实吗
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
在涉及到借款纠纷事件的法律程序中,即便是缺乏书面的借据作为依据,也同样有可能通过其他的证据方式构建出借款事实的确立。
这些可能包含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实物证据或者音像资料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并获取上述证据材料,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规进行审判调取。
同时,法院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尽管没有书面的借据,借款事实仍然是有可能被构建出来的,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借款关系的成立,那么法院便有可能认可这一借款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能否打官司解决
若在未持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然而此时您可能需要提交诸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短消息或者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等等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法庭将根据这些证据资料的整体性来对债务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评估和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
在涉及到借款纠纷事件的法律程序中,即便是缺乏书面的借据作为依据,也同样有可能通过其他的证据方式构建出借款事实的确立。
这些可能包含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实物证据或者音像资料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并获取上述证据材料,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规进行审判调取。
同时,法院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尽管没有书面的借据,借款事实仍然是有可能被构建出来的,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借款关系的成立,那么法院便有可能认可这一借款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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