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之际,应当向司法机构缴纳诉讼受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类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遭遇经济上的困境,导致无力支付这些诉讼费用时,他们有权提出缓期缴纳、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的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服务的费用并不被定性为诉讼费用,而是被视为当事人自愿聘请律师而自行支出的费用。
因此,除非在特定的法律情况下或经由双方达成共识,否则律师服务的费用通常并非应由他人分担之责。
对于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而言,若其未能按约偿还贷款,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除非根据特殊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否则应当由该借款人自行承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到期不还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之际,应当向司法机构缴纳诉讼受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类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遭遇经济上的困境,导致无力支付这些诉讼费用时,他们有权提出缓期缴纳、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的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服务的费用并不被定性为诉讼费用,而是被视为当事人自愿聘请律师而自行支出的费用。
因此,除非在特定的法律情况下或经由双方达成共识,否则律师服务的费用通常并非应由他人分担之责。
对于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而言,若其未能按约偿还贷款,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除非根据特殊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否则应当由该借款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