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内,保证期间被视为判定保证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在契约中所协定的保证期间远低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甚至和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到期结束时,我们应当将其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反之,若双方并无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则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当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的有效期便会依照该约定进行执行。而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或该约定无效,那么保证人的有效期将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若借款合同中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保证人的有效期将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钱担保人用不了怎么办
倘若借款担保人无法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债权人有权利直接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以便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策略,例如,请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重新制定更为合理的还款计划等。
其次,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物,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担保物实施抵押权或者质权。
最后,若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当公司资本不足或者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体系内,保证期间被视为判定保证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在契约中所协定的保证期间远低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甚至和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到期结束时,我们应当将其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反之,若双方并无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则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当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的有效期便会依照该约定进行执行。而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或该约定无效,那么保证人的有效期将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若借款合同中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保证人的有效期将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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