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我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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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公司逾期未支付应付款项,您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有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证明文件。如公司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仍不还款,法院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单位欠我钱不还怎么办

一、单位欠我钱不还怎么办

若贵公司未按期兑现应偿付您的款项,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您需提交已具备法定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作为证据,以此证明贵公司确实负有偿还账款的责任与义务。

若贵公司依然拒绝对此债务进行履行,那么您即可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贵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还款义务。

倘若在法院采取了诸如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等强制手段后,贵公司仍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法院将依法对贵公司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单位欠我钱好几年了没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主张他人欠债的诉讼请求有效期限应为三年,该期限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直至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之日期开始计算。倘若您已知晓单位拖欠款项且已逾越三年仍未偿还,那么您可能会遭遇诉讼时效的难题。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就您目前的状况而言,若单位所欠款项已超出三年,您或许需尽快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能在时效期内提出诉讼请求。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取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与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若贵公司未按期兑现应偿付您的款项,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您需提交已具备法定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作为证据,以此证明贵公司确实负有偿还账款的责任与义务。

若贵公司依然拒绝对此债务进行履行,那么您即可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贵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还款义务。

倘若在法院采取了诸如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等强制手段后,贵公司仍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法院将依法对贵公司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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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合同该不该顺延的。,这应该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单位认为工作已结束并作终止处理,但如果。先生确实处于法定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必须顺延,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其实也是知道医疗期、顺延等规定的,但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侵犯职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难手段,比如不签收病假单,或称病假单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单位还说,光交病假单不行,还得将发票、病历记录等交单位审批,包括说,虽收到挂号信,但系复印件,单位不予承认等等。职工疲于应付,生怕稍有闪失而陷入被动。所以通过此案,记者还是希望应该有个针对性的规定来加以规范。阅读延伸:解雇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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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位单方降薪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规定工资应该哪天发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也有如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这三点: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个月里,企业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按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是每月5日,那么这天发工资就是按月支付,如果月月有变动,就难以保证按月支付。如3月份是5日发薪,到4月份变成15日发薪,到5月份又变成25日发薪。这样3月到5月两个月各拖欠了工资10日、20日。因此。本案中企业认为的只要在一个月内无论哪天发 工资都是按月发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3、发薪日适逢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错后支付。 二、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 1、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3、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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