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费用可以由对方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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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方败诉的话,那么律师费用是可以由对方出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律师费用可以由对方出吗

一、离婚律师费用可以由对方出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方败诉的话,那么律师费用是可以由对方出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离婚律师费用大概要多少

一般情况下,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方面委托律师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其数额将取决于该案子是否牵涉到财产权纠纷。若案件并未触及到任何财产类纠纷问题,则可按照计件收费方式进行收费管理;

根据现行的政府指导定价政策,无财产争议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将集中在人民币六千元至十万元区间内展开,具体数额由当事人与律师双方之间协商确定。

然而,若是涉及到财产权益的案件,就必须依照标的额的比例进行收费管理。通常情形下,律师费用是由委托人与选定的律师共同商定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循政府制定的指导定价政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方败诉的话,那么律师费用是可以由对方出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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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结婚自由的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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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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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支配,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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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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