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二、工伤的认定与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当员工患有职业病时,即可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之内,因负有相应责任之工作事项而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工伤认定;倘若员工在因工外出的过程中,因为工作需要受到了伤害,或者不幸发生了事故而下落不明,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还有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至于工伤赔偿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同时,为帮助员工恢复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辅助器具的安装费用,亦将依照国家等同于工伤保险基金补偿标准的方式进行支付;
此外,还有其他与工伤赔偿相关的事宜等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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