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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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的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犯罪

一、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犯罪

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的进行的犯罪活动;

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哪些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凭借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抑或是非法接收他人馈赠的财物并为其谋求权益,那么这就属于受贿罪的范畴了。

另外,当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索贿,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且将这些金钱收入悉数纳入自身囊中时,同样应视为受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的进行的犯罪活动;

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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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二、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1、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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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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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诈骗300元,不够立案条件,不是犯罪,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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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属于哪类犯罪行为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借助互联网平台,利用虚构信息、隐瞒真相等方式,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种犯罪形式变化多端、十分隐蔽,但本质还是诈骗,目的是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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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犯罪刑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犯罪刑法有哪些
按照我国《刑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网络犯罪大致分成以下几类: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规定。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犯罪行为人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刑法》第286条中所规定的内容事实上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
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我们知道计算机 puterVirus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为:“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机网络犯罪以外,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类型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而进行的传统犯罪行为,例如:网上诈骗犯罪、未授权盗窃、滥用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电子布告板免费发送软件———非法复制软件,利用网络发表言论、言论和从事破坏活动,利用网络传播内容淫秽的视听资料的;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等。”
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
修正案
(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汇率罪的规定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
(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加以规定。
此外,修正案
(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问题解答如下,
(一) 网络色情
淫秽网页以其高点击率和未能规范的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和商务机构以及个人。为达到网上用户接受该“ 服务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利用网页提供各种色情信息,或在BB 、电子上做广告,或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有的设置供不特定第三人张贴色情、淫秽图画的贴图网站,或在、开放式的、BB 上张贴猥亵,甚至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有的对国内外加以整理分类并通过超级链接使该的访问者能观看到淫秽图画有的则在网上设置贩卖光盘、录像带、淫秽甚至易或卖淫等交易信息。
(二) 贩卖违禁物品
由于网络交易当事人相互不见面或通过第三人就能实现交易活动,因而容易被网络危害行为人利用。网络上各种待售货物中,有不少就是违禁物品,如个人计算机就能轻易拷贝的操作程序、图型、3 、CD 、音乐CD 、书籍等盗版光盘,伪造的证件,犯罪工具、毒品、枪支弹药、赃物、受管制药品甚至人体器官等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
(三) 商务欺诈
欺诈也是赛博空间中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造成损失较多的一种违法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网上进行非法多层次活动有些行为人在网上虚设账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将钱汇入指定的账户却收到不堪使用的货物甚至见不到所购商品有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骗取授权后在网络上刷卡消费有些网络交易者所提供的原本免费的服务还要被收取费用,甚至支付了在线服务费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
(四) 侵犯名誉权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大多数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粘贴文章或实施的。有不少行为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或捏造各种丑闻,在网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论、辱骂他人或指摘他人有的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网上张贴信件或征求还有一些行为人将攻击目标的头像移花接木到不堪入目的镜头上加以传播, 侵犯他人名誉权。
(五) 破坏型黑客行为
破坏型黑客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私自穿越局域网或外部网络的防火墙,不法入侵他人的网站、主页或电子信箱,以指令、程序等手段开启经过加密或未经过加密处理的档案资料,并窃取、毁损档案资料或将档案资料内容泄露出去有的行为人采取阻断服务的方法破坏档案资料,使网站无常运行或使用还有一些行为人以这些网络为直接危害对象,进行威胁与敲诈勒索活动。
(六) 制造、传播计算机
该行为人总是以造成最大的破坏后果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具有攻击性或破坏性的计算机,轻则可以使他人计算机设备、档案资料毁损以致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利用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传播的最主要方式。
(七) 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愈加方便和快捷,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侵犯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最常见的是贩卖个人资料(如高收入者名单、电话号码等),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直接通过预留后门的方式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
(八) 教唆、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外,还有不少专业网站存在于赛博空间。如:专门教唆、自杀的网站,宣扬主义的新分子网站,有不少网站就是某些犯罪组织自己开设的,如组织、暴力犯罪组织、组织。普通个人开设的敌视某国及其国民、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传授方法的网站也有不少。
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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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它借助互联网和相关技术,通过虚构事实来骗取他人钱财。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民众的财产权益,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涉案人员会根据诈骗金额、情节等因素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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