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人员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人员注意事项主要是:
1、在派遣时企业不得向劳务派遣工收取任何费用;
3、用工企业不得将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劳务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外,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直接解除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提前解除合同会有哪些后果
1.若劳务派遣企业选择提前结束与员工所签署的合同关系,如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解除手续办理,则需根据员工在该岗位上工作的年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反之,如存在违法解约行为,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2.对于希望终止合同的劳务派遣员工而言,在提交辞呈前,务必提前三十日向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员工无需承担向公司支付赔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人员注意事项主要是:
1、在派遣时企业不得向劳务派遣工收取任何费用;
2、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是同地区同酬和同工同酬;
3、用工企业不得将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劳务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外,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直接解除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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