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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其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与反担保之间进行区别时,讨论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担保关系中担任债权方角色的主体是原始担保人;而在反担保中,作为被保障对象的实际上是原始担保人追求补偿权利的可能性。
其次,担保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同一位原始担保人,反担保制度则是为确保该原始担保人在原有担保关系有效性基础上,为了实现其追索权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担保措施。反担保仅针对已经持有预定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保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其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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