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的分类
在民事生活中,由于各种摩擦与不经意之间的过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具体如下:一、侵权责任的分类之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之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分类之公平责任,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分类的内容,了解这些侵权责任的分类,在遇到侵权行为有助于确定对方的责任了、
1、公平责任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所谓侵权行为,特指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进行侵害,且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首先必须考虑到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得以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其次,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它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失,亦涵盖对私人财产的破坏以及对非财产性权益的侵犯;
第三,因果关系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其实质就是探究特定损害后果究竟是否为行为人行为的必然产物;
最后,需要确认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元素之一,它体现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然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它们则须依据法律专门设定的具体要件来审理,通常情况下无需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类行为属于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乃至与其有关联的其他行为或事件共同构成,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生活中,由于各种摩擦与不经意之间的过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具体如下:一、侵权责任的分类之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之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分类之公平责任,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分类的内容,了解这些侵权责任的分类,在遇到侵权行为有助于确定对方的责任了、
1、公平责任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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