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2、继续给付方式: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年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年。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害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时,将适用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即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从受害方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刻起开始计时。若存在特别情况,可经由权利方提交书面申请后做出适当延长。所谓人身损害赔偿,主要系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等基本人权遭非法侵犯,并由此导致受伤、残疾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形式的损害。在此类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通过支付财产赔偿等方式来实施救济与保护,这也是侵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同样具备一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2、继续给付方式: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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