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主体有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条例,实施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的权力主体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有关机关组织。
在此类授权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可针对以下四种具体的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但同时其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行为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样可以考虑使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使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系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它本身并不能豁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当主犯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经法院认定其涉及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既定的事实,则依然有可能面临相应刑罚的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案情的复杂性、相关证据的说服力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条例,实施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的权力主体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有关机关组织。
在此类授权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可针对以下四种具体的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但同时其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行为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样可以考虑使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使用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
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保证人监视居住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