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犯罪属于黑恶犯罪
以下行为构成黑恶犯罪: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3、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哪些犯罪属于洗钱罪类型
洗钱罪主要涵盖了以各种手法来掩盖、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及性质,使得这些非法所得看起来如同合法收入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通常与其相关联的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受贿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盗窃犯罪等等。举例来说,贩毒者可以通过转账、购置资产或者虚构交易等方式,对其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所谓的“清洗”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行为构成黑恶犯罪: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3、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