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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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一、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范畴为三年。在此期间内若经担保人全面完成其担保义务,便可依照合理程序向原债务方提出追索请求。

然而,若所面临的情况为在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相应款项之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早已到期,则此时担保人无法再对原债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这其中也就更加不涉及到诉讼时效方面的议题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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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想请问下关于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我们公司想起诉一家担保公司因为借钱人走了所以我想起诉,请问下您关于这方面的资料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担保人担保时限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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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母现在在外地上班,朋友借款没有经过父母同意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生效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主张抵押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不能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和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主张抵押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且抵押登记申请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抵押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和生效。

规则索引: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05〕安民再初字第2号“安陆市洑水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周贤高、宋楚桥抵押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开发商与自然人串通以虚假的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

3.《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评价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债权人对有关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其代表行为是否有效而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诉讼中担保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故应当认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40号“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瑞通船务疏竣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业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南京市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欠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312页。

5.公司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规定认定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规范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并非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一概禁止。对于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因此,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6页。

6.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约定,不影响公司相关担保行为的效力。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约定,限制的是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并非限制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6页。

7.董事会担保决议是否存在瑕疵,不影响公司所签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决议事项的约定,属公司内部事宜,即使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存在瑕疵,也不影响该《议案》已被审议通过的事实,更不影响公司所签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6页。

8.在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自主制定的,各股东的利益保护已经包含在其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一定额度以上的对外担保事务的决策权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并未明确规定该额度以下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应当视为各股东对于法律赋予权利的放弃。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1号“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7—363页。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法定代理人的认可,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生效的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应视为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该认可并不是直接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而是对其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处理被代理人财产的情形。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抵押担保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应为合法有效。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44号“白耀威、李素敏与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白耀威、李素敏与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3年9月22日)。

10.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借款合同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先后为债务人的新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上述针对保证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抵押担保,以确定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3号“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23—533页;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11号“淮北众城恒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48—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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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担保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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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和对手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去了,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何谓诉讼时效,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学理上对诉讼时效有多种表述,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第二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4.权利主要包含五个因素:一是利益。一项权利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首先要有人对这利益提出主张,以明确利益的主体,进而要求实现这个利益。合同领域中,则要向对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对方何时付款。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是权利人预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没有约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出要求。三是资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凭据,其也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承认,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四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又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为法律权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护而产生权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时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即诉讼行为能力。五是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上的自由是权利人按其个人的意志去行使权利或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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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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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5)租赁合同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7)承损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
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
(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11)保管合同纠纷。
(12)仓储合同纠纷。
(13)委托合同纠纷。
(14)行纪合同纠纷。
(15)居问合同纠纷。
2、无名合同纠纷
除了(合同法gt;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台同纠纷。
(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
(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
(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等。
(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
(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
(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
、标准合同纠纷
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2、非标准合同纠纷
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我和别人打官司败诉了,律师说我方要承担对方的诉讼费,我觉得很奇怪,请问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败诉方负担。
②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③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一、法院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如果按20000万计,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你应当预交300元。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启动二审程序时,按一审受理费预交。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二、案件律师代理费。
如果原告要聘请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因各地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不一样,但最低不会低于1000元。律师案件代理费也分为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和执行代理。
三、诉讼过程中,相关申请事项的收费,如保全费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
四、胜诉后,被告及时履行判决,那么,就不用申请执行程序。
可以省去预交的执行费。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那么,就要涉及到执行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申请人也是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相关费用。
五、如果胜诉,最快当庭就可以拿到钱。否则,很难预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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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依据
关于欠款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有哪些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怎样的?针对这些问题,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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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需要进行诉讼了,问一下大家关于保险公司作诉讼担保的依据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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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代表公司去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合同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即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的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的限制,认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主张无效。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是自始至终的无效,从理论上讲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合同都是无效的,不因时间的推移而使合同有效。这便说明了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如遵循此种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这个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其他权利的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是当事人行使确认权,确认合同无效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它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不需要对方同意为条件,形成权没有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时要请求法院判定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实际上这是两个诉讼,一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一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返还之诉属于请求权。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才把它合到一起,不要因为合到一起就是请求权,就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错误的。从无效合同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的角度来说,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同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求,而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而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请求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这是实体法上的,而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则是程序上的,它不可能向对方提出要求,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这个请求没有实际内容,纯粹是程序上的。这就说明了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然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会破坏交易秩序。有观点认为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之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这样合同关系所确定财产关系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至于因为合同的无效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我国民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取得某项财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对价,则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这项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取得原有财产,这样社会的良好的秩序就不会受到破坏,也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确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及时经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有权向法院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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