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都有哪些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是什么
(1)当事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由婚姻登记专职人员对所提交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细致而严格的验证与核验;
(3)婚姻登记员会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向当事人询问其结婚之意向与动机;
(4)若双方均表达明确的结婚意愿,则需各自认真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着婚姻登记员的面庄重签署姓名;
(5)当事人需宣读自身已亲自填写的声明书,同时婚姻登记员将作为见证人在声明书的见证人一栏签字确认;
(6)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婚姻登记员有责任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声明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后,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书;
(7)至此,经过合法程序并经审查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由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的神圣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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