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录口供可以改吗
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派出所录口供采集信息会留案底吗
在警方审理过程中,为了记录证词,会对涉案人员进行口述记录。
然而,这样的文件并不等于所谓的“案底”。无论涉案者是自愿前往警局接受调查了解,抑或是被迫由执法人员引导至警署接受询问,只要在未曾被人民法院裁决判定为罪犯的情况下,均无法产生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
我们通常将犯罪记录理解为某个个体过去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留下的记录,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犯罪人员犯罪历史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它通常指代那些曾经触犯刑事法律并被判有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档案,这些档案会存放在公安部和相关的国家机构内部。
实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即对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进行准确且有效地登记和管理,将会使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和利用所有犯罪人员的信息资源,从而适时地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刑事政策以及其他公共政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有助于保护那些有犯罪纪录的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负责存储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机关会将所有涉及到的信息完整录入,其中包括犯罪人员的基础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此外,还会包括检察机关(若适用于第三方起诉案件)和审判机关的全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定罪罪名、所判刑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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