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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则刑事诉讼活动终止,因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种的强制措施,故也应一并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撤案后取保候审解除了吗
在撤销案件时,必须解除原先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若经核实并不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
其次,对已构成刑事犯罪者,需依其触犯之罪名,参照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及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标准予以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则刑事诉讼活动终止,因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种的强制措施,故也应一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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