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免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起诉和免于起诉有什么区别
(1)在犯罪嫌疑人事犯程度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尽管构成了犯罪,然而依据相应法规,不应当对其予以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方可运用不起诉策略;而免予起诉则是在被告人行为已明显触及犯罪法度并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因为刑法规则不规定应进行刑事惩罚或是可能免除刑事惩罚的缘故,所以才得以实施。
(2)对于不起诉,法律层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只要在这些规定所涉及到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状况之中,人民检察院就必须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至于免予起诉的施行,需要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分析具体案件的背景与缘由后,谨慎考量法律上的各项规定,从而做出具体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免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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