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问题上,当公认责任在于对方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在完成汽车维修工作后,应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资料,据此向对方提出索赔诉求。
依据法规,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修复费用、物品损失以及施救所需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者有权向加害方索求赔偿。诸如因损毁汽车而导致无法使用自家车辆,需借助其余交通方式出行所产生的额外经济负担等间接费用亦可列入请求赔偿范围内。
同时,肇事者也需要对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由于事故导致的汽车损坏费用,该项费用即视为直接损失的组成部分。
然而,交通费的赔付则需视实际提供的票据为限。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我车被撞了对方的全责但是现在对方拖着不给钱可以怎么处理
若您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对方负有全部责任却仍拒绝支付相关赔偿款项,您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并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而言,法律赋予您的索赔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费用、护理人员报酬、交通运输费用、住宿杂项服务费用、医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适当的营养补给费用等诸多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交通事故问题上,当公认责任在于对方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在完成汽车维修工作后,应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资料,据此向对方提出索赔诉求。
依据法规,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修复费用、物品损失以及施救所需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者有权向加害方索求赔偿。诸如因损毁汽车而导致无法使用自家车辆,需借助其余交通方式出行所产生的额外经济负担等间接费用亦可列入请求赔偿范围内。
同时,肇事者也需要对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由于事故导致的汽车损坏费用,该项费用即视为直接损失的组成部分。
然而,交通费的赔付则需视实际提供的票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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