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诸法庭之离婚与协议离婚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若当事人寻求的是协议离婚方式,则基本要求是双方均赞同并无异议。
然而,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候,则往往是由于其中一方反对离婚或者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甚至财产分割存在争执引发。
其次,在进行相关处理的机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通常而言,协议离婚会由民政部门负责,而诉讼离婚则比较倾向于交由法院来处理。
另外在申请发起人这一环节上,协议离婚通常仅限于丈夫和妻子间自己的决定。相较之下,诉讼离婚的申请主体则包括夫妻中的单一方。
最后,在实行时效性问题上也略有差异。虽然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期限分别是简易流程为3个月,以及简易流程为6个月,但是协议离婚还有一个额外的30日冷静期需要考虑在内。
就协议离婚的优点来看,首先,它的实施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合意以及没有相关纠纷的基础上;其次,自从《民法典》发布以来,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协议离婚,他们应该事先提出申请,并且双方在冷静期结束以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话,都可以随时撤销离婚申请以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离婚;
再次,这之中蕴含的风险不会像在诉讼离婚那样会激化矛盾,即便最终无法继续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也不至于失控到完全撕破脸皮的地步;并且,这个方式还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处理费用。
至于诉诸法庭之离婚的优点,首先,这种方式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据此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可以作为代表应诉,从而避免直接面对尴尬局面跟可能出现的激烈争吵;
此外,诉讼离婚中的调停作用也是必要步骤,这就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更多协商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法院的调解达到稳定的婚姻关系,因为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一些较为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使得财富的分配、儿女的抚养责任、债务承担等等都更趋于平衡和公正。对于那些在家庭中投入较大的一方来说,在财产分割方面他们可以要求得到更多的份额;最后,如果对审判结果持有异议,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具备进一步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审判监督等等程序层面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离婚所需资料如下:
首先是个人户口本,接着为居民身份证,随后为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书,其中还包括关于双方各2张尺寸为2寸,近期拍摄的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以供参考,最后则需要填写一份由机构统一发放的“离婚登记申请声明”表单。
至于诉讼离婚方面,我们需要:
(1)出借原始身份证件给法院进行核查,核实完成后将原件归还给申诉人;
(2)提供可以明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配偶关系的相关文件,如结婚证书和由当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予以详细列举并证明,例如可提供财产清单作为初步凭证,若最终需要上法庭,可在法庭审理时再行提交更详尽的证据材料;
(4)如夫妻育有子女,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文件及户口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诉诸法庭之离婚与协议离婚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若当事人寻求的是协议离婚方式,则基本要求是双方均赞同并无异议。
然而,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候,则往往是由于其中一方反对离婚或者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甚至财产分割存在争执引发。
其次,在进行相关处理的机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通常而言,协议离婚会由民政部门负责,而诉讼离婚则比较倾向于交由法院来处理。
另外在申请发起人这一环节上,协议离婚通常仅限于丈夫和妻子间自己的决定。相较之下,诉讼离婚的申请主体则包括夫妻中的单一方。
最后,在实行时效性问题上也略有差异。虽然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期限分别是简易流程为3个月,以及简易流程为6个月,但是协议离婚还有一个额外的30日冷静期需要考虑在内。
就协议离婚的优点来看,首先,它的实施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合意以及没有相关纠纷的基础上;其次,自从《民法典》发布以来,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协议离婚,他们应该事先提出申请,并且双方在冷静期结束以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话,都可以随时撤销离婚申请以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离婚;
再次,这之中蕴含的风险不会像在诉讼离婚那样会激化矛盾,即便最终无法继续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也不至于失控到完全撕破脸皮的地步;并且,这个方式还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处理费用。
至于诉诸法庭之离婚的优点,首先,这种方式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据此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可以作为代表应诉,从而避免直接面对尴尬局面跟可能出现的激烈争吵;
此外,诉讼离婚中的调停作用也是必要步骤,这就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更多协商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法院的调解达到稳定的婚姻关系,因为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一些较为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使得财富的分配、儿女的抚养责任、债务承担等等都更趋于平衡和公正。对于那些在家庭中投入较大的一方来说,在财产分割方面他们可以要求得到更多的份额;最后,如果对审判结果持有异议,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具备进一步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审判监督等等程序层面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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