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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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可直接或协商后共同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可口头或书面,书面申请需详述纠纷情况并附证据。特殊纠纷可选对应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需跨地区调解须获双方调解委员会同意。
怎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怎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关于申请的主体资格纠纷发生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除此之外,当事人在无法亲自前往的情况下亦可委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同事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

(二)关于申请的方式和形式,当事人在寻求人民调解帮助时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亦可选用书面方式完成。如果选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则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而准确地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具体说明纠纷的起始时间、地理位置、发展过程及其所涉及到的争议焦点问题,明确表达希望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具体事宜,并附带相关的证据资料提供以便于进行调查取证

(三)关于纠纷的管辖权,由于各类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各异,因此通常情况下,纠纷应当由该事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展开调解工作;对于个别特殊类型的纠纷,如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则大多由与之相关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承担对该类纠纷的处理责任。倘若申请人决定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则务必事先征得被申请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目前,全省范围内所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行政村、社区机构都已设立了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纠纷、金融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涉及某一特定领域、行业或具有较高专业程度的纠纷,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怎样申请人身保护令离婚

若当事人欲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应由受侵害方或其近亲向受侵害方长期生活之地点、施害者长期居住之地点或家暴事件发生地的管辖法院递交相关申请。

倘若受侵害方无法亲自提出申请,亦可委托公安部门、女性联合会、社区委员会、村级自治组织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代理相关申请事宜。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关于申请的主体资格,纠纷发生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除此之外,当事人在无法亲自前往的情况下亦可委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同事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

(二)关于申请的方式和形式,当事人在寻求人民调解帮助时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亦可选用书面方式完成。如果选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则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而准确地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具体说明纠纷的起始时间、地理位置、发展过程及其所涉及到的争议焦点问题,明确表达希望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具体事宜,并附带相关的证据资料提供以便于进行调查取证。

(三)关于纠纷的管辖权,由于各类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各异,因此通常情况下,纠纷应当由该事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展开调解工作;对于个别特殊类型的纠纷,如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则大多由与之相关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承担对该类纠纷的处理责任。倘若申请人决定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则务必事先征得被申请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目前,全省范围内所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行政村、社区机构都已设立了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纠纷、金融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涉及某一特定领域、行业或具有较高专业程度的纠纷,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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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是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确定了国家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承担的责任(本条),十分必要。 1.关于承担保障责任的主体。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2.关于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3.关于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 4.关于保障力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提供,并不以必要为限度,而是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所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仅限于必要的程度,即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最低要求。本条之所以做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村(居)一级已经没有财政收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数村(居)可支配经费非常有限,要求村(居)完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够现实。因此本条对其承担的工作经费保障的程度进行了限定,仅作为国家责任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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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怎么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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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做调解协议书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编号:
(2003)×调001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2002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
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200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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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有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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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一方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么
[律师回复]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 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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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进行调解的详细介绍1.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调解申请;2.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会立即予以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指派具有相关资质的调解员进行深入细致的争议事项调查,同时要做好详实的调查笔录备查;3.在经过详细的调查之后,调解委员会将由其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调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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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设立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社会团体如残联、妇联、消协等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一些地方的其他组织在经贸市场、旅游区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例如遵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其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不得违反相关制度等。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1)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3)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实践中,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本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指导、监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一些跨区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选择由多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再申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践中存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限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将一些已经接手的民间纠纷建议当事人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况。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能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 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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