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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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索抚养费无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些权益基于身份权益,对生存至关重要,忽视时效将损害权利人的稳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和人文关怀。保护人权是核心,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须支付抚养费。
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一、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关于追索抚养费事项并无法定时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之法律条款,关于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乃至扶养费事宜,是不受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约束的。尽管这些付款请求权通常都与财产交付直接关联,但是,其本质上主要还是基于身份权益的主张,并且对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至关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来自于弱势群体的此类请求权更为如此。如果义务人因为时效问题而拒绝承担支付义务,那么将会导致权利人日常生活失去稳定的经济支持,这无疑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人文关怀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在处理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请求权事宜过程中,不宜将诉讼时效作为衡量标准,这事实上正充分表明了我们对于保护人权原则的尊重和坚守。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法令规定,若有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追讨抚养费是否有期限

关于抚养费的追索期限,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若是在离婚之后,前配偶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那么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终结(例如通过登记离婚或是法院裁决离婚),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都拥有向其父母追索抚养费的合法权益。

在这段抚养法律关系仍保持有效的期间内,也就是子女尚未年满18岁之时,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若您在离婚后经历了前配偶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不妨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问题:

首先,您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胜诉后,若对方仍旧拒绝履行判决结果,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若您是通过诉讼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同样可以向原审法院反应情况。

法院会先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促使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如果此方法无效,还有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关于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一方面您可以请求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者薪资等劳动收入中直接提取抚养费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出售等操作。

如果对方未能按时履行,依据相关法规,法院将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交付有关机构进行处理,以拍卖或者变卖等形式获取抚养费用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益受损及义务人知晓这一情形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权益受损日期已过二十年的案件,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以下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主张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请求权;

(四)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追索抚养费事项并无法定时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之法律条款,关于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乃至扶养费事宜,是不受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约束的。尽管这些付款请求权通常都与财产交付直接关联,但是,其本质上主要还是基于身份权益的主张,并且对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至关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来自于弱势群体的此类请求权更为如此。如果义务人因为时效问题而拒绝承担支付义务,那么将会导致权利人日常生活失去稳定的经济支持,这无疑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人文关怀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在处理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请求权事宜过程中,不宜将诉讼时效作为衡量标准,这事实上正充分表明了我们对于保护人权原则的尊重和坚守。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法令规定,若有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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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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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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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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