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证丢失可以办理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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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方结婚证书丢失,仍有权申请离婚。如协议离婚,可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曾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部门申请补发。婚姻登记机关会查证并补发。如诉讼离婚,被告即使证书丢失也有权起诉;原告则需补办后再继续离婚程序。
女方结婚证丢失可以办理离婚吗

一、女方结婚证丢失可以办理离婚

在法律规定中,若女方结婚证书丢失,其依然有权提出离婚申请。倘若采取的是协议离婚形式,那么当女方的结婚证书不幸遗失时,她可携带户口簿与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曾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发相关证件。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女方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查证,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为其补发相应的结婚证书。而对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情况,即使被告的结婚证书已经丢失,他仍有权利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反之,若原告的结婚证书不慎遗失,则需先行补办结婚证书之后方可继续进行离婚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女方结婚证丢了可以离婚吗

女方在结婚证遗失的情况下是能够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

若选择通过协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当女方的结婚证不幸遗失时,有权凭借户口簿以及个人身份证,向原先办理婚姻登记事务的机构或一方当事人长居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补领申请。

该部门在对有关申请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开展全面的调查核实时,如能认定相关事实确凿无误,便应为申请者补发结婚证书。

然而,当采取诉讼手段解除婚姻关系时,即使被告一方向丢失了结婚证,仍可立即提出离婚诉求;

而假如原告一方也失去/遗忘了结婚证,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先行补办结婚证书后方可开始进行离婚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在法律规定中,若女方结婚证书丢失,其依然有权提出离婚申请。倘若采取的是协议离婚形式,那么当女方的结婚证书不幸遗失时,她可携带户口簿与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曾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发相关证件。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女方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查证,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为其补发相应的结婚证书。而对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情况,即使被告的结婚证书已经丢失,他仍有权利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反之,若原告的结婚证书不慎遗失,则需先行补办结婚证书之后方可继续进行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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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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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
  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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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请参考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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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才能补办。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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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76号)有关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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