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超转人员”是指那些在国家建设过程中所征用土地的农民家庭转化成非农业户口后,原属农村劳动力且年龄已经超越了转工安置规定年限的人士(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无子女或无人赡养的孤独老年人,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由于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对于新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我们将根据他们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的接收标准,为他们支付首个年度的生活补助费用。
同时,“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福利待遇,将严格遵循《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北京征地超转人员补偿有多少
依据既定政策条款,借鉴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待遇衡量标准,对于超转人员建立了类同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独特社会保障体系;
近期依据现行规则,新接纳的超转人员在第一年内享受每月发放的生活补助金为1714元,之后每年自7月份至8月份将对该标准进行回溯调整;
时至今日,经过最新一轮标准调整后,超转人员理论上最高可获得每月3210.5元的稳定收入。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需要确保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赔偿金额,以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既有生活水准不会降低,并使其未来的生计得到妥善保证。
此外,还需依法依规在第一时间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及针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面附属物及青苗等权益的补偿款项,同时做出关于被征用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妥善安排。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则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具体确认。
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至少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相应的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表附属物及青苗等权益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征地超转人员”是指那些在国家建设过程中所征用土地的农民家庭转化成非农业户口后,原属农村劳动力且年龄已经超越了转工安置规定年限的人士(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无子女或无人赡养的孤独老年人,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由于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对于新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我们将根据他们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的接收标准,为他们支付首个年度的生活补助费用。
同时,“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福利待遇,将严格遵循《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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