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行业中,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无资格参与各个标段的招投标活动。这主要源于其法律和经济方面的非独立性特质,由于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仅仅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及分支机构存在,因此往往难以获取到关键性的资质证书以进行合法有效的投标行为。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筑公司分包是不是合法的
建筑企业进行承包分包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细致分析考量。
所谓的承包分包行为,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达成的总承包协议框架下,承包方将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中某些环节交给特定的第三方来完成的相关操作。
然而,建筑企业在实施分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基本要求,否则便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在签订的总承包合约中有明确规定承包方可进行分包或者已经得到了发包方的明确授权许可。
其次,被分包出去的工程必须属于整个工程总体结构之外的一些特定部分。
再者,分包企业自身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资质水平和职业能力。
最后,分包商不能将从总包手中承接过来的业务再次进行分包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建筑施工行业中,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无资格参与各个标段的招投标活动。这主要源于其法律和经济方面的非独立性特质,由于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仅仅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及分支机构存在,因此往往难以获取到关键性的资质证书以进行合法有效的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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