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身为怠慢者,疏于及时履行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债权义务,进而对债权人产生了实质性且无可避免的财产损失之际,只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债权人便有足够的资格向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以其自身的名义,取代债务人在与给付义务人之间的债权权益主张。
然而,对于债务关系中的给付义务方——即次债务人而言,无论这笔债权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主债务债务人本人,抑或是由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代位追偿,都不会使次债务人在法律层面所处的地位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所谓的“代位权”,实际上是指当债务人身为失职者,未能尽到应有的勤勉义务去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之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以其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应的债权权益。在此情况下,对于次债务人来说,无论是由债务人为他们保留的权利,还是由债权人代为行使,他们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利益都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有所改变或者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就拥有代位权
针对次债务人所拥有之到期债权,债务人并不具备所谓的“代位权”,唯有债权人方能享有此项权力。
若在债务履行期间内,债务人未尽力行使自身之债权或与其相关联的从权利,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时,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法院以其个人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享有的相应权利。
在此过程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所承担的到期债权为限,不得超过这一界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债务人身为怠慢者,疏于及时履行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债权义务,进而对债权人产生了实质性且无可避免的财产损失之际,只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债权人便有足够的资格向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以其自身的名义,取代债务人在与给付义务人之间的债权权益主张。
然而,对于债务关系中的给付义务方——即次债务人而言,无论这笔债权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主债务债务人本人,抑或是由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代位追偿,都不会使次债务人在法律层面所处的地位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所谓的“代位权”,实际上是指当债务人身为失职者,未能尽到应有的勤勉义务去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之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以其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应的债权权益。在此情况下,对于次债务人来说,无论是由债务人为他们保留的权利,还是由债权人代为行使,他们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利益都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有所改变或者受到损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