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挖河占用农民耕地怎么补偿
当为建设工程之需进行河流挖掘并涉及到农民耕地的占用之际,其相应的补偿措施往往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同时还兼顾对其它地上附着植物及农作物青苗等相关补偿支出的考虑。这些补偿款项的具体金额因地域差异会有显著区分,通常情况下,由各省市自治区依循土地原始用途、资源禀赋、产出效益、地理位置、市场供求格局、居民人数及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以耕地为例,补偿标准通常设定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至于安置补助费部分,则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其额度约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关于具体的各类补偿费用标准,例如旱田、水田和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同样由于地域差异存在显著不同。除此之外,还涉及到耕地占用税、商品菜地开发现金、征地管理费等多个类别。在此过程中,负责征用土地的机构应恪守法律原则,公平公正地实现补偿权益分配,力求竭力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准不会降低,更要确保他们的长期生存能力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挖河占用农民耕地如何补偿
对于道路修建所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控:
第一,各种类别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精确数额及其详细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地方市政府依法核准并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执行;
第二,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时(这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为参考,同时结合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最终依据;
第三,如果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当为建设工程之需进行河流挖掘并涉及到农民耕地的占用之际,其相应的补偿措施往往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同时还兼顾对其它地上附着植物及农作物青苗等相关补偿支出的考虑。这些补偿款项的具体金额因地域差异会有显著区分,通常情况下,由各省市自治区依循土地原始用途、资源禀赋、产出效益、地理位置、市场供求格局、居民人数及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以耕地为例,补偿标准通常设定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至于安置补助费部分,则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其额度约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关于具体的各类补偿费用标准,例如旱田、水田和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同样由于地域差异存在显著不同。除此之外,还涉及到耕地占用税、商品菜地开发现金、征地管理费等多个类别。在此过程中,负责征用土地的机构应恪守法律原则,公平公正地实现补偿权益分配,力求竭力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准不会降低,更要确保他们的长期生存能力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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