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
若男性在缔结婚姻前选择贷款购置房屋,女性有权提出将其姓名加入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并以双方名义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男性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项且未将女性姓名列入产权证书,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登记方,而登记方则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男方在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孩子有份吗?
关于婚前房产离婚后能否分配给子女问题,通常情况下,这栋房子将会被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其所有权归属特定的夫妻一方,而非孩子本人。
因此,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孩子均无法拥有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分割操作。
即便如此,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么仅在夫妻双方作为所有权者的情况下,才具有分割此房产的相关权利,任何其他人对此房产的分割皆无权涉足。
依照我们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男性婚前购置的房产被认定为个人特有资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此类房产将不会参与到切割和分配中,包括女性以及他们所生育的孩子在内,均无法取得任何份额。
然而,当涉及到对房屋遗产的分配时,按照法律规定,女性以及他们所生育的孩子仍然具备法定继承权,但是男方的父母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男性在缔结婚姻前选择贷款购置房屋,女性有权提出将其姓名加入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并以双方名义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男性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项且未将女性姓名列入产权证书,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登记方,而登记方则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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