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适宜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处理。当前法律规定中,仅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明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而对于交通事故类案件,并未明文规定禁止采用该收费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过程中,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则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将不适用此种收费模式: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若汽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则,给予相应理赔支援。
根据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本车驾驶员、乘客以及本车车主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则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然而,如遇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系肇事人恶意行为所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适宜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处理。当前法律规定中,仅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明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而对于交通事故类案件,并未明文规定禁止采用该收费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过程中,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则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将不适用此种收费模式: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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