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资多少构成刑事拘留
若其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了五千美元以上,且该金额已达到五万美元之高,同时满足如下条件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即将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途中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赌资多少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对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的并实施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定义的“聚众赌博”行为:
(一)在一次赌博活动中需要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的赌客参与,且其抽取的头目利润累积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
(二)同样是三个人以上参加的赌博活动,所涉及到的赌资累积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同样是三个人以上参与,但各次赌博的累计参赌人数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四)在中国境内,如果组织了包括公民在内的十人以上群体前往海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其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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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了五千美元以上,且该金额已达到五万美元之高,同时满足如下条件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即将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途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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