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后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的房产归谁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若未经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曾对购买房产做出过相应的贡献或否认配偶对此事的参与程度,甚至将该贡献视为无偿赠予的话,法律就难以判定未被登记一方的权益主张,换言之,在离婚诉讼中,未登记方只能在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曾经进行了房产出资并确定出资并不构成赠予的前提之下,才有权利请求分割该套房产,否则最终有可能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在婚姻关系开始前,任何一方以全部资金全款购得房产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毫无疑义地认定该房产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此类房产不会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另一方则无权请求分割这套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登记后男方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若双方并未作出明晰的约定,且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其中一位伴侣的姓名,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这部分不动产为男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进行共享所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第一种情况是,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单独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将此不动产视为仅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因此,这部分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若未经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曾对购买房产做出过相应的贡献或否认配偶对此事的参与程度,甚至将该贡献视为无偿赠予的话,法律就难以判定未被登记一方的权益主张,换言之,在离婚诉讼中,未登记方只能在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曾经进行了房产出资并确定出资并不构成赠予的前提之下,才有权利请求分割该套房产,否则最终有可能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窘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在婚姻关系开始前,任何一方以全部资金全款购得房产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毫无疑义地认定该房产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此类房产不会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另一方则无权请求分割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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