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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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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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职工重返职场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负责赔偿。此时他们与企业无劳动法律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发生工作损伤且双方未达成共识,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退休人员与雇主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劳动环境、薪资、保障、医疗福利及工伤赔偿等责任。
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一、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当退休职工重返职场后被雇佣导致的工伤问题,实际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更为确切地说,此时他们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再存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自然也就无法享有参与工伤保险的权益。若是遭遇到工作过程中的身体损伤,且与用人单位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对其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然而在此之前,退休人员与雇主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并且在这份协议中必须对劳动环境、薪资报酬、劳工保障、医疗保险福利以及因工作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因素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二、聘用退休人员是否也必须签订合同

鉴于退休人员已经脱离了原本的工作岗位,不再具备在法律层面上认可的劳动力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已然丧失了缔造劳动关系的能力。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退休人员有幸得到用人单位的聘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之签署劳务合同,进而建立起一种富有雇佣性质的工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劳动贡献情况予以相应的劳动薪酬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当退休职工重返职场后被雇佣导致的工伤问题,实际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更为确切地说,此时他们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再存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自然也就无法享有参与工伤保险的权益。若是遭遇到工作过程中的身体损伤,且与用人单位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对其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然而在此之前,退休人员与雇主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并且在这份协议中必须对劳动环境、薪资报酬、劳工保障、医疗保险福利以及因工作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因素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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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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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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