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所提到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法律制度所发生的时间段以及它们形成所需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代位继承仅能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或母之前去世而产生,而且,由此陷入继承人位置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受抚养者,即他们的子女;
然而,转继承则有着更为宽泛的适用场景,它可能会因为任何一位继承人的离世而出现,无论是哪个继承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属于继承中的一种,但其本质属性与法律效力存在差异。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项基于代位继承权的参与式继承,代位继承人所获得的权益是对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间接继位权;而转继承则更像是针对同一笔被继承人遗产在继承过程中所发生的连续性两次继承行为。
第三,两类继承方式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存在区别。在代位继承的场合下,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资格成为代位继承人,这些被代位人只能是那些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的拥有子女名额的被继承人,当然,被代位人的那一部分法定继承人是无法通过代位继承来获取他们那一部分的相应份额的。相比之下,转继承人的范畴就更加广泛了,只要在被转继承人故去之时,仍然在世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无论何种身份,都有资格成为被转继承人,并且,被转继承人的身份并不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某一位特定继承人。
最后,我们还必须要认识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是为了确保法定继承秩序的稳固,但是其适用范围却有所区别。具体而言,代位继承只是适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然而,转继承却可以出现在法定继承,甚至是遗嘱继承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可以同时存在吗
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在实际情况下往往无法同时发生。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这里,代位继承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行离世,则由他们的直系晚辈血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也会由他们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而当继承开始后,倘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去世且又尚未放弃继承权的话,此处的遗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转交给其他继承人继续处理。
当然,这并不包括遗嘱已对此作出明确安排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无法自相矛盾地同时发生的,因为它们各自所具备的发生条件存在着潜在的冲突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所提到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法律制度所发生的时间段以及它们形成所需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代位继承仅能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或母之前去世而产生,而且,由此陷入继承人位置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受抚养者,即他们的子女;
然而,转继承则有着更为宽泛的适用场景,它可能会因为任何一位继承人的离世而出现,无论是哪个继承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属于继承中的一种,但其本质属性与法律效力存在差异。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项基于代位继承权的参与式继承,代位继承人所获得的权益是对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间接继位权;而转继承则更像是针对同一笔被继承人遗产在继承过程中所发生的连续性两次继承行为。
第三,两类继承方式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存在区别。在代位继承的场合下,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资格成为代位继承人,这些被代位人只能是那些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的拥有子女名额的被继承人,当然,被代位人的那一部分法定继承人是无法通过代位继承来获取他们那一部分的相应份额的。相比之下,转继承人的范畴就更加广泛了,只要在被转继承人故去之时,仍然在世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无论何种身份,都有资格成为被转继承人,并且,被转继承人的身份并不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某一位特定继承人。
最后,我们还必须要认识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是为了确保法定继承秩序的稳固,但是其适用范围却有所区别。具体而言,代位继承只是适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然而,转继承却可以出现在法定继承,甚至是遗嘱继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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