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的宅基地大儿子翻建,小儿子有份吗
在土地所有权界定中,我们通常遵循“户”作为基本原则进行操作。因此,当关于上述问题进行产权确认时,若大儿子和小儿子已正式完成分户程序,那么该房屋以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应归属大儿子所有,而小儿子并无相应权利共享。从法定遗嘱继承的角度来看,小儿子将被视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母的宅基地拆迁女儿有份吗
关于宅基地动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应当明确指出,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价值补偿,其子女具有一定份额;
然而相较之下,房屋本身的补偿权益则全然归属房屋所有权人亦即户籍登记上的户主。
在此基础之上,子女并无其应得之部分。
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拆迁流程及法规规定来看,若待迁入者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妥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将直接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妥善保管与合理运用;
反之,若为其他单位负责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将会支付给实际负责安置工作的单位。
同样地,房屋补偿权益仍然完全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即户籍登记上的户主,子女并无任何权益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土地所有权界定中,我们通常遵循“户”作为基本原则进行操作。因此,当关于上述问题进行产权确认时,若大儿子和小儿子已正式完成分户程序,那么该房屋以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应归属大儿子所有,而小儿子并无相应权利共享。从法定遗嘱继承的角度来看,小儿子将被视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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