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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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关于持有和使用假货币罪的法律,警方在以下情况下应考虑刑事侦查和指控:一是假币面值总额超过四千元或纸币/硬币数量达四百张/枚以上;二是涉及较大金额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如持有和使用假币总额巨大,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具体规定请参照相关法律条文。
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关于持有和使用假货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和指控。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者所持有及使用的假币面值总数超过了四千元人民币或者纸币数量达到四百张(或者硬币的数量达到四百枚)以上就应当列入刑事诉讼追究范围之内。而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犯罪者持有的或者使用的假币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附加或者单独罚款。对于那些涉及持有和使用假币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比如说持有和使用假币的总额达到巨大的程度,那么他们就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刑,并且还需要支付罚金作为额外的处罚。关于这一系列的详细法律规定,请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应当如何 处罚

对于那些触犯了持有及使用假币罪行的人,法律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制裁,具体规定如下:

轻度违法者(即持币面额在3000元以下或币数为300张以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另外还会被判处罚款;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即持币面额达到3000元以上或币数大于等于300张),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但最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同样要面对罚款;

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即持币面额高达10万元以上或币数大于等于10000张),那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负担起高额罚金,情况极端时可能会被没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指的仅限于因持有和使用假币而产生的结果,并不包括其他非法所得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所提出的量刑标准,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当持有的假货币总额超过3000元或者总币数超过300张时,我们可以认定这已经属于“金额较大”范畴;

而当持有与使用的假币总额超过10000元或者总币数超过10000张时,我们便有理由相信这已经达到了“金额特别庞大”的地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持有与使用假币罪主要针对的就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并不包含对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的监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关于持有和使用假货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和指控。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者所持有及使用的假币面值总数超过了四千元人民币或者纸币数量达到四百张(或者硬币的数量达到四百枚)以上就应当列入刑事诉讼追究范围之内。而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犯罪者持有的或者使用的假币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附加或者单独罚款。对于那些涉及持有和使用假币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比如说持有和使用假币的总额达到巨大的程度,那么他们就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刑,并且还需要支付罚金作为额外的处罚。关于这一系列的详细法律规定,请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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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相关知识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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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多少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持有使用假币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
20.
9.8 法释[202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
20.5: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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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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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购买假币后使用的行为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购买假币后使用的行为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该怎么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一般的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应对假币实施没收,对行为人给予非刑事处分;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明知,对于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行为人(根据其知识、经验等和假币的仿真度)无法识别的,行为人虽然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大,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构成本罪。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2、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后而持有或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应按一个罪定罪处罚。对于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对它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
③,因此对于后而使用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罪一罪定罪处罚。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夺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贷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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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立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立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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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持有使用假币罪金额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持有使用假币罪金额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故意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的数额。
(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如何识别假币
第一种方法,“眼观”,用眼睛仔细观察票面外观来辨别人民币的真伪。包括观察:票面颜色、白水印、固定人像水印、安全线、胶印缩微文字、隐形面额数字、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和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等特征。真币票面颜色协调,图案层次丰富,立体感强,人物形象传神,色调柔和亮丽;票面中的水印富有立体感,层次分明;安全线与纸张粘合牢固,并有特殊的防伪标记;阴阳互补对印图案完整、对接准确;各种线条粗细均匀、明晰。
第二个方法,“手摸”,依靠手指触摸钞票的感觉来辨别人民币的真伪。人民币是采用特种原料,由专用抄造设备抄制的印钞专用纸张印制而成的,其手感厚薄均匀、坚挺有韧性,且票面上的行名、盲文、和主景图案采用凹版印刷工艺,触摸时凹凸感细腻,与普通纸张差别明显。
第三个方法,“耳听”,通过抖动使钞票发出声响,根据声音来辨别人民币的真伪。人民币是采用专用纸张印制而成的,具有挺括、耐折、不易撕裂等特点,手持钞票用力抖动、手指轻弹或两手一张一弛轻轻对称拉动钞票,均能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
第四种方法,“检测”,借助一些简单工具和专用仪器来辨别人民币的真伪。可以借助放大镜来观察票面线条的清晰度、胶印微缩文字、胶印对印图案等;用紫外灯光照射钞票,观察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用磁性检测仪检测横号码的磁性。
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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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非法制造的货币仍故意持有或使用。刑法规定,如涉案金额达4000元人民币以上或假币数量400张(枚)以上,将依法追刑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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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怎么样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怎么样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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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怎样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持有、使用假币怎样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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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并使用的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伪造假币并使用的能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使用误收的假币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些人把假币当做真币误收,后来并没发现是假币,在购物时当真币继续使用,因其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有些人在使用货币买卖过程中误收假币,事后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不构成犯罪。该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多是为了贪图便宜或挽回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不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危害来看,都比较轻微,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诈骗罪。该说认为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如果数额较大,后果严重,可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数额较小,可予以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凡误收伪造的国家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是伪造的,如果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论处。有的主张构成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行使”不能等同于“贩运”,但比较起来,行使、使用假币行为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最相类似,因而可类推适用假币行为伪造的国家货币罪。通过对上述4种观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各种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不足。对误收假币而故意使用一律不作犯罪处理,是不妥的,这种观点不利于有效遏制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主张构成诈骗罪没有注意到二者所侵犯客体的不同,以诈骗罪论并不合适。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主张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注意到了上述行为与诈骗罪侵犯客体的不同,但忽视了上述行为与贩运货币行为客观方面的差异,因而也是不可取的。那么,对误收假币后而故意使用,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误收假币而后故意使用,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行使、使用的行为。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除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数额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外,对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应以使用假币罪论处。但较直接使用假币行为在量刑上应酌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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