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
担保之含义,乃法律通过利用债务人或是第三方的信誉或者某些特定财产,强行要求其必须尽职履责,从而确保某位资格特定的债权人得以实现其所主张的债权的一种制度。担保,作为法律用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本质上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承诺与约束。担保这一概念,内涵丰富且外延广阔,既可称为债权担保,亦可称之为债务担保,甚至还可以被称为债务担保。担保行为往往发生于经济活动之中,若担保人未能如约履行其承诺,则担保人通常会代替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口头担保以及书面担保两种形式,然而,唯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在金融领域中,保证担保是常见的形式之一。
对于保证期间,既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若未作出约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如下:首先,对于一般保证,其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且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六个月;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我们便视为该担保并未作出任何约定。
其次,针对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主张,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之含义,乃法律通过利用债务人或是第三方的信誉或者某些特定财产,强行要求其必须尽职履责,从而确保某位资格特定的债权人得以实现其所主张的债权的一种制度。担保,作为法律用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本质上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承诺与约束。担保这一概念,内涵丰富且外延广阔,既可称为债权担保,亦可称之为债务担保,甚至还可以被称为债务担保。担保行为往往发生于经济活动之中,若担保人未能如约履行其承诺,则担保人通常会代替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口头担保以及书面担保两种形式,然而,唯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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