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加班费基数为最低工资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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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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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规定,企业计算加班费以员工基本工资为基础。工作日加班,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总额/21.75/8*实际加班小时*1.5倍。双休日加班,公式同上,但乘以2倍。法定假日加班,则是:月工资总额/21.75/8*实际小时数*3倍。所有计算均基于每月平均工作日数。
约定加班费基数为最低工资违法吗

一、约定加班费基数为最低工资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进行劳动用工时,涉及到的加班费用计提问题,依据应当是劳动者基本工资,具体来说便是按照基础收入来核算。在工作日期间,加班费用的计提方法如下: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1.5倍,便可得到相应的加班费用。而在双休日这一特殊时间段内,加班费用的计提方式则为: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2倍,即可得出相应的加班费用。至于法定节假日,其加班费用的计提方式与工作日和双休日有所不同,具体为: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3倍,便可得出相应的加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约定加班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工作日内每位员工的最长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如若雇主无法依照此标准完成工作安排,需延长员工劳作时长,应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广大职工支付额外的加班报酬。

否则,员工有权就此问题提出申诉,要求对加班费用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

只要所签署之协议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愿且未触犯法律强制性条款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则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加班费用之仲裁申请时效性限期为一年,自员工确认或已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计时。

倘若员工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于十五天之内依法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该期限始自员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进行劳动用工时,涉及到的加班费用计提问题,依据应当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具体来说便是按照基础收入来核算。在工作日期间,加班费用的计提方法如下: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1.5倍,便可得到相应的加班费用。而在双休日这一特殊时间段内,加班费用的计提方式则为: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2倍,即可得出相应的加班费用。至于法定节假日,其加班费用的计提方式与工作日和双休日有所不同,具体为:将员工当月应领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基数工资;然后将实际加班小时数乘以每小时的基数工资,最后乘以3倍,便可得出相应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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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合法吗
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不合法,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被允许的,加班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计算,不同的时间段的加班费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这个也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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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是按最低基数交还是按最低缴费基数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资超过社保的最低基数必须按工资全额缴纳。如果仍按最低基数缴纳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员工主张保护其权益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风险:
一、参保缴纳基数如果按照本地最低基本工资实施,员工退休后获得的养老保险的金额比全额缴纳所得的少。在职的员工提出补缴的要求,企业则需要承担补差额的部分金额。
二、未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应该按员工的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用,并且还应补齐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额部分。
三、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员工在离职一年内,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被侵犯的部分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利提出补缴。扩展资料
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会被扣除吗?
[律师回复] 一、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以区别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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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低工资为加班基数合理吗?
是不合理的,一般是需要按照员工的平均薪资为基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付出了劳动的,需要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加班费,否则视为构成了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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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律师回复] 一、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以区别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我们公司最近经常让我们加班,但是没有跟我们说明,加班费的标准,我想知道最低基数加班的加班费会怎么给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和你说一下最低基数加班的加班费会怎么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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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是不合法的,对于加班费一般是要高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如果是平常的工作日加班就会按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来进行计算,而对于周未加班的就会按百分之二百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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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住房公积金最低基数最低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社保的一样,都是职工上一年度1-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一致。北京地区每年7月份调整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2,上年度工资总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在北京地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0年7月到2020年6月,将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20年7月到2020年6月,将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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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费基数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资吗?
[律师回复] 一、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以区别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工厂每月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以区别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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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与最低工资规定是什么?
加班费基数与最低工资规定是加班的工资基数是不能够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否则就是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当然了,基本工资应当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来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按照实际发放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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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社保最低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资超过社保的最低基数必须按工资全额缴纳。如果仍按最低基数缴纳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员工主张保护其权益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风险:
一、参保缴纳基数如果按照本地最低基本工资实施,员工退休后获得的养老保险的金额比全额缴纳所得的少。在职的员工提出补缴的要求,企业则需要承担补差额的部分金额。
二、未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应该按员工的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用,并且还应补齐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额部分。
三、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员工在离职一年内,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被侵犯的部分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利提出补缴。扩展资料
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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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最低最低基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6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201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09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9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水平。
五、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1、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签名同意),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审批标准和程序2010年度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有关审批标准和程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六、核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接到核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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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员工加班工资基数是什么?
最低工资员工加班工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故此参加了单位组织加班活动的职员,可以自己的正常工资为基础,计算自己应该获得的加班费,后期在单位实际发放之后,也可以对比确定单位发放的加班费数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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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费基数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吗,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以区别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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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低基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社保的一样,都是职工上一年度1-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一致。北京地区每年7月份调整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2,上年度工资总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在北京地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0年7月到2020年6月,将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20年7月到2020年6月,将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我之前经常加班,每周都会加班差不多有24小时,我不想再继续这样了,请问加班基数最低标准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短,而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变更不及时,经常出现滞后导致约定失效。因此,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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