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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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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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免责声明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当事人协商,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免责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否则该免责声明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当事人协商,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免责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否则该免责声明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免责声明怎么才有效

免责声明须在交易双方签署合同时之前进行详细磋商并得到相关方的认可;

同时,免责声明中所载明的条款内容不可与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相违背或抵触,如有不符情形,则相应免责声明将被认定为失效。

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可能会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以及在故意或者重大责任失误情况下导致对方财产受损等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免责声明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当事人协商,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免责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否则该免责声明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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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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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免责声明也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成立当然的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成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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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一)至
(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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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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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转让债务免责声明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转让债务免责声明有没有效
公司转让债务免责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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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当事人协商,并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免责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否则该免责声明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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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一)至
(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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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声明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份有效的借条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信息,应当写明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要用外号、昵称代替,并写明身份证号码以及有效的居住或送达地址。
2、借款发生的日期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应当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由借款人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4、如果金额较大,可以将借条或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或要求提供担保。
5.利息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则在诉讼中一般不会支持24-36的部分。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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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免责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旨在减轻或规避合约责任的协议。但法律仅认可符合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违反诚信原则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免责规定,如涉及人身伤害或故意/重大疏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将被视为无效。此类条款滥用会损害对方权益,违背民法典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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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版权声明和免责声明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版权声明和免责声明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版权声明就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主张,一般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如平时看时前面会有一个“警告”的片断,其实就是版权声明;版权声明用得比较普遍的领域是网站,一般在网站的页脚就有“版权声明”。 免责声明(Discmer),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Discmer意思是放弃;拒绝;不承诺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我国没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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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免责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旨在减轻或规避合约责任的协议。但法律仅认可符合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违反诚信原则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免责规定,如涉及人身伤害或故意/重大疏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将被视为无效。此类条款滥用会损害对方权益,违背民法典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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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当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免责条款应该怎么写呢
在写免责条款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有过分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按法律规定,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不能显失公平。

二,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话,一定要对这些条款用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否则这些条款可能不发生效力。
不要以为约定免责就真的免责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质,很多情形下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无效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原则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立场。
在写免责条款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避免将来被判无效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起草合同时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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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免责声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法的免责声明格式是指在订立合同、协议或者契约中,不能有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格式或者情形。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一,过分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别写(按道德,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不要显失公平)

二,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话,一定要对这些条款用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否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三,不要以为约定免责就真的免责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质,很多情形下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无效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原则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3、债权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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