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以下这些情况下的财物,将被视为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所单独所有:
首先是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一方因为身体遭受损害而获取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等相关款项;
此外还有一方使用频率较高的生活日用品;
最后则是其他应被认定为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便是指夫妇二人基于彼此的共同意愿,向外界债权人借贷,并将所取得资金投入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务中。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强调的是这个“共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夫妇双方共同决策、参与以及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之中,同时亦广泛涵盖了由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独自决定,而另一方予以授权,并使厂营获益成为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等多种情况。
法院在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会从以下五大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举债行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发生的事实状况;
其次,深入审查举债行为能否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
再次,对委托运营的企业的性质、成立日期、企业财务是否独立于家庭财产等方面展开细致调查;
此外,考虑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
最后,评估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收益是否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下这些情况下的财物,将被视为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所单独所有:
首先是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一方因为身体遭受损害而获取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等相关款项;
再次是在遗嘱或赠予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只归属另一方的财产;
此外还有一方使用频率较高的生活日用品;
最后则是其他应被认定为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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