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是否属于行贿行为
关于国家公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以“借用”之名向他人寻求财务资源,亦或者是未经许可从他人处接受财务赠予,为他方谋求利益的情况,明确定义为违法的行贿罪。
而将其视为普通的借贷行为并不合适。
在进行法律责任的鉴定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考量:
首先,这个借贷的缘由是否合法、合理;
其次,所获取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再次,我们需要探究当事人与行借者之间的日常交往以及经济来往情况;
接着,看看出借人是否曾就此项资金的运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然后,考察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借款者是否有归还贷款的意愿以及相关的实际行动;
最后,评估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以及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主要原因。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借款是否属于行贿
关于国家公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以“借用”之名向他人寻求财务资源,亦或者是未经许可从他人处接受财务赠予,为他方谋求利益的情况,明确定义为违法的行贿罪。
而将其视为普通的借贷行为并不合适。
在进行法律责任的鉴定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考量:
首先,这个借贷的缘由是否合法、合理;
其次,所获取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再次,我们需要探究当事人与行借者之间的日常交往以及经济来往情况;
接着,看看出借人是否曾就此项资金的运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然后,考察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借款者是否有归还贷款的意愿以及相关的实际行动;
最后,评估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以及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主要原因。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国家公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以“借用”之名向他人寻求财务资源,亦或者是未经许可从他人处接受财务赠予,为他方谋求利益的情况,明确定义为违法的行贿罪。
而将其视为普通的借贷行为并不合适。
在进行法律责任的鉴定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考量:
首先,这个借贷的缘由是否合法、合理;
其次,所获取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再次,我们需要探究当事人与行借者之间的日常交往以及经济来往情况;
接着,看看出借人是否曾就此项资金的运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然后,考察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借款者是否有归还贷款的意愿以及相关的实际行动;
最后,评估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以及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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