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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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父母购置的房产归属需具体分析:如产权归父母,则非夫妻共有;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视作个人财产;双方名下可能默认为共同财产,但需有特别约定。若父母单方出资并声明为其子女所有,房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涉及分割;双方父母出资无特殊约定的,房产视为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一,若房屋所有权归于父母,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时父母花钱给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一,若房屋所有权归于父母,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一,若房屋所有权归于父母,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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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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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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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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