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时父母花钱给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一,若房屋所有权归于父母,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一,若房屋所有权归于父母,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第二,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倘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尽管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不能就此做出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由父母所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姓名之下,并且明确声明这是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拥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房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无权对此房产提出分割的诉求;
相反,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等均匀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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