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作为当事人的您理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婚姻关系濒临崩溃的状况,同时需将相关证据以及证据形式及来源,以及证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写入起诉书内。
以下便是诉讼离婚过程所需的关键性证据:
首先,需要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处于无可挽回的地步,比如因为感情纠纷导致长时间的分居生活;
再者,当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甚至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最后,如有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的不良嗜好,也属于必要的证明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诉讼是否一定会判离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裁决的决定视具体情形而定。
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出现时,法院将被授权作出离婚判决:
1.重婚行为或与其配偶以外之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2.进行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之行为;
3.存在严重且频繁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教育多次仍无改善;
4.夫妻之间无法有效沟通协调,情感疏远常年分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5.若某方因失踪宣布导致婚姻名存实亡,而另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当被批准离婚。
6.当经过人民法院判定不予离婚之后,若双方仍然持续分居长达一年,此时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当被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作为当事人的您理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婚姻关系濒临崩溃的状况,同时需将相关证据以及证据形式及来源,以及证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写入起诉书内。
以下便是诉讼离婚过程所需的关键性证据:
首先,需要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处于无可挽回的地步,比如因为感情纠纷导致长时间的分居生活;
其次,如果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恶意同居的行为;
再者,当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甚至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最后,如有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的不良嗜好,也属于必要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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