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不清楚能否办理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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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解除与否并不单纯依赖财产分配,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无法挽回。《民法典》赋予夫妻协商处理共有财产的权利,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状况、子女、妇女权益和无过失方利益作出裁决,即使存在财产纠纷,不影响离婚判决的作出。
财产分不清楚能否办理离婚

一、财产分不清楚能否办理离婚

通常而言,财产分配不清的问题并不会直接导致无法判定解除婚姻关系。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是否应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最终标准仅仅在于“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至不可挽回的地步”,假如法官判断双方的情感确实处于这样的状况并且经过调解后也未能成功修复,那么即便财产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庭仍然有权作出离婚的判决。

在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表示,鉴于夫妻对其共有财产拥有彼此协商处理的权利,如果双方无法顺利达成共识,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顾及子女、妇女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多方面因素进行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分不清可以离婚吗

通常而言,财产分配不清的问题并不会直接导致无法判定解除婚姻关系。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是否应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最终标准仅仅在于“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至不可挽回的地步”,假如法官判断双方的情感确实处于这样的状况并且经过调解后也未能成功修复,那么即便财产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庭仍然有权作出离婚的判决。

在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表示,鉴于夫妻对其共有财产拥有彼此协商处理的权利,如果双方无法顺利达成共识,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顾及子女、妇女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多方面因素进行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财产分配不清的问题并不会直接导致无法判定解除婚姻关系。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是否应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最终标准仅仅在于“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至不可挽回的地步”,假如法官判断双方的情感确实处于这样的状况并且经过调解后也未能成功修复,那么即便财产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庭仍然有权作出离婚的判决。

在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表示,鉴于夫妻对其共有财产拥有彼此协商处理的权利,如果双方无法顺利达成共识,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顾及子女、妇女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多方面因素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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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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