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过户事宜,如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该房产已经被赠予给某一方,那么在法律上讲,此部分房产便不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离婚后房产分配问题,有以下重要的规定和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房地产赠与尚未办理完备的过户手续,那么依照法律原则,这部分房产仍然归于赠与方所有,无须进行分割处理;
其次,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他们子女名字之下,根据现行法律,这类情况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也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产权最终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该按照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对于婚前购置房屋婚后继续还款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仍应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因而在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分割处理也就相对简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房产赠与离婚时怎么分割
关于房产过户事宜,如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该房产已经被赠予给某一方,那么在法律上讲,此部分房产便不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离婚后房产分配问题,有以下重要的规定和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房地产赠与尚未办理完备的过户手续,那么依照法律原则,这部分房产仍然归于赠与方所有,无须进行分割处理;
其次,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他们子女名字之下,根据现行法律,这类情况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也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产权最终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该按照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对于婚前购置房屋婚后继续还款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仍应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因而在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分割处理也就相对简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过户事宜,如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该房产已经被赠予给某一方,那么在法律上讲,此部分房产便不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离婚后房产分配问题,有以下重要的规定和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房地产赠与尚未办理完备的过户手续,那么依照法律原则,这部分房产仍然归于赠与方所有,无须进行分割处理;
其次,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他们子女名字之下,根据现行法律,这类情况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也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产权最终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该按照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对于婚前购置房屋婚后继续还款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仍应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因而在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分割处理也就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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