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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
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
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有权签订相应的合同。
尽管此类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但它们通常都会持有营业执照,因而在总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之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与外部签署合同,皆属合法行为。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谓的分公司实际上是指那些在业务运营、资金调配以及人事管理等诸多方面受到总公司直接管辖,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被视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
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
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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