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隐瞒条件是否构成骗婚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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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婚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诱使或骗取他人结婚以谋取财物的行为。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特殊情况下,如一方隐瞒严重疾病导致被骗婚,受害人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同样,遭受非法人身限制者应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申请。
男方隐瞒条件是否构成骗婚行为

一、男方隐瞒条件是否构成骗婚行为

隐藏家庭背景并非患上骗婚这一指控,若存在婚姻诈骗行为,即通过诱使对方缔结婚姻来骗取财物,或者使用欺诈手法与他人缔结婚姻者,方可称之为骗婚。

倘若有不幸遭遇骗婚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更为特殊情况的是,如因一方身患严重疾病,却未在结婚登记之前真实地将病情告知男方,使得另一方在虚假信息引导之下结婚,此时,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段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的事宜,申请人应自受压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若是受到非法人身限制的人士欲申请撤销婚姻,亦应从重获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男方隐瞒条件算骗婚吗

隐藏家庭背景并非患上骗婚这一指控,若存在婚姻诈骗行为,即通过诱使对方缔结婚姻来骗取财物,或者使用欺诈手法与他人缔结婚姻者,方可称之为骗婚。

倘若有不幸遭遇骗婚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更为特殊情况的是,如因一方身患严重疾病,却未在结婚登记之前真实地将病情告知男方,使得另一方在虚假信息引导之下结婚,此时,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段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的事宜,申请人应自受压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若是受到非法人身限制的人士欲申请撤销婚姻,亦应从重获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隐藏家庭背景并非患上骗婚这一指控,若存在婚姻诈骗行为,即通过诱使对方缔结婚姻来骗取财物,或者使用欺诈手法与他人缔结婚姻者,方可称之为骗婚。

倘若有不幸遭遇骗婚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更为特殊情况的是,如因一方身患严重疾病,却未在结婚登记之前真实地将病情告知男方,使得另一方在虚假信息引导之下结婚,此时,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段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的事宜,申请人应自受压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若是受到非法人身限制的人士欲申请撤销婚姻,亦应从重获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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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毒品罪怎么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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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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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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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病情构成骗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算骗婚。但是这会伤害夫妻间的信任,影响感情。骗婚是指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彩礼之类的)。
二、骗婚的含义是什么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三、骗婚具体包括哪些形式
1、男性骗婚。通常表现为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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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要是一方结婚之前隐瞒病情的,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也不构成骗婚,毕竟这不符合骗婚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对方的病属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那双方之间的婚姻就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否则的话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来离婚。
隐瞒已婚事实构成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视为道德问题,但是如果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况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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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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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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