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如何公平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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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财产增值一般不分配,婚后增值(非自然增值)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五原则:双方协商决定,男女均等,优先考虑子女、女方权益和补偿付出者,照顾无过错方。共同财产范围广泛,包括薪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军队相关费用收益、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在争议解决上,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特定权益保护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如何公平分割

一、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如何公平分割

关于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除非另立约定,否则我们一般不进行分配;

然而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除非是自然增值的情况,否则我司一般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共识,则会交由人民法院按财产的具体状况及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宣判。

通常而言,若要进行离婚处理,财产分割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点,双方自行决定。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在互相同意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分割,而非由某一方单独决定。

第二点,男女均等。

离婚过程中,我们应避免性别歧视,不应因为女性赚取的赡养费相对较低而减少她们的份额。

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女性的权利。

第三点,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当出现分歧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为主旨进行宣判。

第四点,补偿原则

当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被继承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付出过多努力时,他们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方也应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各自的薪资、奖金;

其次,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再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财产性收益;

然后,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最后,由军队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费用所产生的收益,该金额可通过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年限与年平均值的乘积计算得出。

此外,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拥有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该房产为结婚前,由单一方独立出资建设或出资购得,那么就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其归属也理应归属于产权持有人;

反之,若该住宅为婚后共同建设完成或在产权证上双发共同署名,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的财务情况,遵循爱护未成年人,保护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针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需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对应的补偿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除非另立约定,否则我们一般不进行分配;

然而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除非是自然增值的情况,否则我司一般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共识,则会交由人民法院按财产的具体状况及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宣判。

通常而言,若要进行离婚处理,财产分割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点,双方自行决定。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在互相同意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分割,而非由某一方单独决定。

第二点,男女均等。

离婚过程中,我们应避免性别歧视,不应因为女性赚取的赡养费相对较低而减少她们的份额。

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女性的权利。

第三点,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当出现分歧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为主旨进行宣判。

第四点,补偿原则。

当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被继承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付出过多努力时,他们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方也应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各自的薪资、奖金;

其次,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再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财产性收益;

然后,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最后,由军队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费用所产生的收益,该金额可通过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年限与年平均值的乘积计算得出。

此外,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拥有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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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
(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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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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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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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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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
(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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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只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该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只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该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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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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