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合同是否确实属于单务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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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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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偿委托合同本质上是种类似无偿双务合同,受托人需履行办理委托事务等义务,而委托人除支付费用外,还需负责必要费用的提供或赔偿。单务合同如赠予、无偿借贷和保管,一方只有权利无义务。单务合同基于双方意愿,一方给予给付;双务合同则双方互担给付义务。区分两者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意义重大,涉及抗辩权规则应用和风险负担处理。在双务合同中,不可抗力可豁免部分义务,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此类风险转移。
无偿委托合同是否确实属于单务合同

一、无偿委托合同是否确实属于单务合同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是正确的吗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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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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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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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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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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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四、监护人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想了解一下对于怎么确定委托设计著作权归属
[律师回复] 委托设计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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